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22期(总100期)
二〇二二年
第二十二期
新版第一百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杨茂艳 于洪杰 杜奔 夏慧中)
目
录
第一章 产品相关问题
【雪球产品备案】
【业绩报酬提取】
【募集期管理】
【期货夜盘量化交易策略】
【ABS业务内部调整】
【参公集合产品评奖和宣传】
【资管产品宣传材料】
【岗位隔离】
【托管人关联方名单】
【集中度】
【份额转让】
【券商参与公募Reits】
【FOF产品备案】
【融资融券】
【投资顾问】
【摊余成本法】
【单一产品代销】
【业绩报酬复核】
【管理费的基数】
【离任审查】
【集合战配和单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新股申购和转融通出借】
【关联交易】
【询价】
【合同变更】
【资管计划投资范围】
【员工持股计划】
【资管的估值核算岗职务兼任】
第二章其他相关问题
【人员公示】
【资管产品要素标准实施效果评估】
【外规自然日、工作日、调休日】
【资管子公司】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理解】
【母子公司间私募定增业务划分】
【非上市公司在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时,能否约定在发行人不能偿付时债转股】
【破产管理人资管】
【推荐项目中介服务费】
【证券公司产权登记表】
【证券投顾出具的投资建议】
【关于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第2部分: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 】
【企业递延绩效工资的投资管理】
【QDII资管业务设置】
【Z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GD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讨论】
【案例讨论】
第
1
章
产品相关问题
【雪球产品备案】
问:与券商合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是否收到关于雪球产品备案的窗口指导?
观点:ZJ协2022年9月16日发布《关于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通知中案例涉及雪球监管套利,之后听说有些私募管理人收到窗口指导了。
志愿者补充案例结构:某私募基金产品由某证券公司C代销。该私募基金产品资金募集及投资标的主要由证券公司C主导确定,并百分之百投向证券公司C作为交易对手方的雪球结构收益凭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仅象征性收取管理费,不进行主动管理。该结构具有明显的通道业务特征,属于监管套利行为,ZJ协已对上述私募基金不予备案。
【追问】窗口指导的意思是让清盘,还是不让新开产品了?
观点:新产品有备案成功的,目前也没有看到ZJ协明确要求存量整改。但是各家的窗口指导口径不太一样。
相关链接:https://www.amac.org.cn/businessservices_2025/privatefundbusiness/gzdt/202209/t20220916_14054.html
【业绩报酬提取】
一、问:ZJ协要求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能超过每6个月一次。这里的提取是指发放现金给管理人,还是财务处理上计提了就可以?
观点1:财务上实行权责发生制,因此计提就算。
观点2:可以进行虚拟计提。为了避免突然计提业绩报酬,导致的净值大幅度不同,财务上只是计算出来,不提取。比如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时候,先预计提。这种方式对客户比较好,避免净值虚高,净值曲线波动平缓。另外,合同里如果写了虚拟计提,需要额外出虚拟估值相关说明。
【追问】:如果下游基金提供估值,同时又提供虚拟估值,那上游的估值表可以采用下游的虚拟估值么?
观点:只能同类对同类。
二、问:资管计划成立不足6个月,可以收取业绩报酬吗?外规只写的是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 6 个月一次?
观点1:不可以。成立不足6月不能提取,但如果成立不足6月产品终止了,可以适用豁免,可以提取。
观点2:可以。监管只规定了1年提取业绩报酬不能超过2次,2次间隔6个月,管理人自行把握。
观点3:如果产品建仓期是6个月,产品建仓期内提取业绩报酬不合理。如果建仓期届满前,已经完成建仓,并且达到分红条件,那么分红时计提业绩报酬更稳妥。
观点4:监管未禁止建仓期内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和建仓期应该没有必然联系。产品达到分红的条件了,就可以提取业绩报酬,与产品成立时间没有必然关系。
追问:产品分红前,是否必须要先计算成本(基础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等?
观点:需要。
【募集期管理】
问:资管产品的募集期(不超过60天)可以暂停吗?暂停期间管理人会变更合同,前面没有客户进来,后进来的客户签署新的合同?
观点1:可以。
【期货夜盘量化交易策略】
问:产品策略如为期货夜盘量化交易,系统能否直接使用期货经纪商提供的系统而非公司采购交易系统(数据通过盘后补采)?由于是量化交易,是否可以晚上无人值班?
观点1:需要派人值班。如果不安排人盯着,如果量化策略出了问题,不能及时处理。
观点2:有待商榷。数据盘后补采的风险是限仓配置能否到位,无法实时监控持仓、无法干预。如果要现场值班,如果交易岗值班,那风控岗也可能需要值班。
观点3:不需要风控值班。量化的盘中交易风控也没法人工干预,可通过前端风控参数设置来进行风控。期货夜盘晚上也不会结算,第二天早上再进行追保。
【ABS业务内部调整】
问:ABS项目调整到投行业务,投行部门负责ABS项目的立项,质控,承销等前端工作,资管部门负责承揽等工作,那之前存续项目管理应该放在资管还是投行呢?
观点1:不影响存续期管理的安排。资管部门可以继续做。
观点2:可以调整到投行,内部分工好就行。
【参公集合产品评奖和宣传】
问:允许旗下的参公大集合参评JD奖吗?获奖的话,允许宣传吗?
观点1:JD奖是ZQ时报的,可以参加评奖。
观点2:可以参加评奖。ZQ时报在公示名单内。相关要求见链接内容。
相关材料:《基金评价、评奖引用要求》
一、引用要求: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要求,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结果发布日期。应当注重基金评价结果的时效性,不得仅引用距离发布日期超过两年的评价结果。
二、评价办法链接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https://www.amac.org.cn/governmentrules/zcgz_jcxgf/jcxgf_bmgz/bmgz_gmjj/bmgz_gmjj_qt/201912/t20191222_7443.html
三、评价/奖机构公示链接:
https://www.amac.org.cn/informationpublicity/institutionalpublicity/xjjjpjjggs/
【资管产品宣传材料】
问:资管产品宣传材料可以写业绩历史回测情况吗?有什么要求呢?
观点1:模拟回测业绩原则上用不了,公募法规是有要求。资管道理是一样的,最起码需要说清楚回测的公式、方式,另外回测区间要长一些。
观点2:标准最好一致,除非确实不适用的,但是各家可能尺度不一样。
观点3:例如私募投资场外衍生品,回测数据及结果倒是客观的,但应该都属于模拟数据。
观点4:涉及到业绩的,原则要求需要托管人复核。但是,模拟的业绩,没有人复核,托管一般不愿意复核。
往期观点2021年9月:1、私募产品模拟业绩可以展示,需要清楚标注为模拟业绩、模拟的背景及其参数,避免误导投资者;2、回测业绩方面,某W家金融终端平台会将基金经理数据连起来做成指数表现。
【岗位隔离】
问:资管子及基金公司中,前台部门中的市场和投研,属不属于业务相冲突部门?高管是否能同时分管,部门能否紧挨着坐一起?
观点1:有冲突。投研和销售一般都是两个条线,座位紧挨着不适合。
观点2:监管认为总经理可以同时分管市场和投研。但是考虑到敏感信息流动,投资和市场应该有独立的空间,最好封闭,没有条件也应该用信息隔墙上部门做隔离,不能坐在一起。
【托管人关联方名单】
问:实务中托管人一般会配合提供其关联方名单吗?如果不配合提供的,一般通过什么方法识别是否为托管人关联方呢?
观点1:以年报为准,定期提供年报。
观点2:不是每家都会提供,大概一半一半。
观点3:ZSYH是最负责的,不但提供,还会不定期更新主动发。
观点4:有的主动发,有的要问的,也有提供年报前十大股东为关联方名单。
【追问1】:托管人一般提供关联方到什么程度?
观点1:不会很多,要结合公开查询尽力补充。
观点2:国有大行、头部股份行,关联方都是上万的量。因此关联方不会都给,也没必要全给,给主要的关联方即可。
观点3:每家口径都不太一样。有的十几个关联方,有的三四十个,也见过八九十个的,主要看托管人自己怎么认定对外提供的关联方标准。
【追问2】:关联交易都实现系统控制了吗?内部会针对每个托管人建立关联方库吗?
观点:需要建立关联方库。
【集中度】
问:私募集合计划投同业存单,第一个25%(占计划财产的比例)是按单券计算,还是按同一主体合并计算?
观点:同一主体。
【份额转让】
问:份额转让受让金额必须符合产品参与标准吗?比如产品是固收的,门槛是30万起步,原客户买了30万,但跌到了28万,能做份额转让转出去吗?
观点1:按照份额来计算,不是按照持有净值计算。
观点2:按照净值算。
观点3:对受让人,管理人按照新进入的投资者管理,如果转让金额低于最低门槛,不能转。资管新规说的是金额不是份额,对受让方来说也构不成合格投资者。
观点4:找合格受让人就行。比如受让人已经持有部分产品,加起来满足最低限额;或者受让人受让的同时再同时申购一点,满足最低门槛要求。
观点5:不认可受让人受让的同时再同时申购一点的方法。这种方式为两次行为,在第一次受让时点就不构成合格投资者,后面怎么再申购,也不合适,转让方加仓后再转让更合适。
观点6:如果受让方之前没有该产品份额,那么必须符合受让后满足产品最低投资金额的要求;如果受让方已持有产品份额(可能因为亏损低于30万),也可以受让,受让金额不限,无需要求受让后30万。
【券商参与公募Reits】
问:券商参与公募Reits配售一般是通过成立资管计划参与还是通过私募子公司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呢?可以两者都参与吗?
观点1:通过成立资管计划参与。
观点2:自营、资管都可以参与,私募子一般是投场外(一级市场)股权。
观点3:公募reits按照公募基金理解,在证券法中,买卖上市的基金份额,本身就属于证券交易的一种,一般归为证券投资管理。所以私募子参与战略配售比较少见。
【FOF产品备案】
问:FOF产品备案材料《合规负责人合规审查意见》中要求说明“产品配置情况,包括投资子基金的类型、只数范围、比例上限等”。在备案阶段无法确定上述信息,一般这部分说明怎么描述?
观点1:参考投资经理出投资计划或产品方案。
观点2:ZJ协只是要求写范围,按投资限制表述。
观点3:第一种方案可以电话咨询ZJ协老师。同业遇到固收类产品要求写标的和规模的情况,电话咨询后可以不写;第二种方案就是写投资计划。
【融资融券】
问:融资融券业务必须到分支机构临柜进行双录么?能不能改成线上双录?
观点:理论上可以,因为中登可以非现场开户,开展前先报中登和属地局。但是,毕竟是融资授信类业务,线上的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适当性管理等方面风险很难把握,交易纠纷或者追偿走诉讼的话券商要负责举证。
志愿者观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非现场: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投资顾问】
问:资管计划能不能聘请委托人做投顾?
观点1:不可以,有通道嫌疑。ZJ协《备案提示(六)》明确指出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单一资管计划聘请委托人担任产品投资顾问,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要求。
观点2:集合有口子。ZJ协《备案提示(六)》针对的是单一计划。集合产品可参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关注要点2021 年 9 月版》中,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关注是否存在以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分级资管计划的劣后级份额的违规情况。--《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示:投资顾问可跟投平层资管计划或分级资管计划优先级,其投资比例要求与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限制保持一致。
观点3:集合计划也可参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2 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一对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不得通过发出投资建议或投资指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除外”。
【摊余成本法】
一、问:近期ZJ协对采用摊余成本法有新的指导意见吗?例如说业务模式变更或产品终止等方面,有没有对执行条件或操作提出一些要求?
观点:允许合同变更为市值估值然后再提前结束产品。
【单一产品代销】
问:现在有单一集合产品以代销形式募集成功的案例吗?ZJ协有什么要求吗?
观点1:资管新规没有不允许。
观点2:没有特别的要求,能合理解释就可以。
观点3:单一可以走代销,合同约定清楚就行,如果母公司代销,上母公司代销委员会,并母公司负责适当性匹配以及资金募集。
观点4:有的,无重大障碍。
【业绩报酬复核】
问:“托管人对业绩报酬的计算不承担复核义务”是否不符合合同指引的要求呢?
观点:业绩报酬作为管理费的一部分,需要托管人复核。
【追问1】:是不是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比较特殊?导致托管行对其复核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难题?
观点1:托管不核数,一般就是这个原因。
观点2:托管复核有难度,得计算每笔份额的参与时间及期间的收益。托管人坚持要加这句话,管理人又不让加的话,会写由管理人计算和复核。
观点3:部门托管人对定期报告,也经常想写只复核财务数据。
观点4:这种商业博弈的结果,多数是托管人免责,管理人自负,实属无奈之举;ZJ协备案的时候,存在被打回修改的风险,但是如果ZJ协没过问的话,也就只能这样了。
观点5:之前问过ZJ协老师,在投资监督方面,如果托管人确实监督不了,可以不监督,但是不能直接写托管人对XX不监督。这里同理~如何托管人复核不了,就写管理人复核,不要写“对业绩报酬计算不承担复核义务”。
【追问2】:一般怎么在合同里体现不监督呢?
观点:比如投资限制有1、2、3,第3项监督不了,那投资监督内容里只写1、2就可以了。
【追问3】:需要对托管行说不能监督的内容做个判断吗?比如是否真实,合理?
观点1:要的,真的监督不了,不能随便选择性监督。
观点2:托管人也是要勤勉尽责,费用与服务应该有正相关,不能只收钱少办事儿。
【管理费的基数】
问:设开放期的单一资管产品,投资范围主要是标准化资产,管理费的基数不是净值可以吗?用认购金额作为基数可以嘛?
追问:开放吗,投什么?
答:开放,投标,单一。
观点1:没有外规禁止,但看起来不合理。
观点2:单一的的可以。
观点3:单一资管产品委托人认可就行,监管也没有禁止。
【离任审查】
问:离任审查是审查计么?必须要公司审计部出具相关报告么?离任是什么概念,是投资经理岗转为非投资经理岗叫离任还是指A产品的投资经理转为B产品的投资经理也算离任?或者公募产品的投资经理转为私募产品投资经理算离任?
观点:之前有过咨询,回复口径是:在基金/投资经理离职或者发生岗位变动时,应进行离任审计或审查工作。其中“岗位变动”指不再担任公募基金经理或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而任职其他工作岗位的情形。
如仅为基金/投资经理管理的基金或资管产品发生变更,无需在每次变更时进行审计或审查,可在离职或岗位变动时对其曾经管理的全部产品一并进行审计或审查。
【集合战配和单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新股申购和转融通出借】
问:集合战配和单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在股票解禁以后可以做网下新股申购和转融通出借吗?
观点1:实操中做过战略配售小集合的转融通出借,而且所持证券当时还在承诺的锁定期内。员工持股计划之前和ZJ协有过一些口头的沟通,ZJ协认为设立计划的目的是员工持股,所以除了一些基础的现金管理类投资,其他的都会背离员工持股激励目的。
观点2:锁定期内的转融通出借有外规规定,不确定解禁后还能不能做。
观点3:流通股转融通没有禁止。但是对于战配来说得管理好流动性,股票转融通借出去了,结果客户赎回集合份额了,这是个问题。员工持股计划,能不能做网下打新,脱离员工持股业务本意了。
【追问】:解禁之后有什么障碍?
观点1:网下新股申购之前群里讨论过,认为不符合战略配售产品的成立目的。wind上查到的战略配售产品,基本都是战配+现金管理,目前没看到有打新的。
观点2:出借的话,解禁前可以做,解禁后不会存在什么障碍。
观点3:做证券出借和打新,其实也是从增厚资管计划收益的角度,但是结合考虑流动性和资管计划成立目的,就很纠结。从实操角度来说,存续的单一员工持股计划,现在如果真的要做,那还得全体投资者签补充协议改投资范围,比较麻烦,大概率ZJ协肯定会关注。
观点4:问过ZJ协也没有反对,只是说要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观点5:关键是打新现在破发的背景下,打新策略到底是增厚收益还是降低收益,未可知。
【追问2】:如果战配里加上打新,上市当日就卖出,是不是也不违背战配成立的目的呢?
观点:之前问过ZJ协老师,意见投资范围只能是战略配售的股票+现金。
【关联交易】
一、问:给别人当投顾,建议客户投资本公司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会纳入到关联交易制度管理吗?
观点1:建议纳入。
【追问1】:不区分一级二级,都建议纳入吗?
观点:都得纳入。
【追问2】:朴素理解是要纳入,具体依据什么呢?
观点:关联方。
【追问3】:承销的债券二级也要纳入的原由是什么呢?
观点1:投顾本身就是资管业务的延伸,所以建议参照资管额关联交易管理。
观点2:动作到位了可以省去不少麻烦,没有其他障碍的话,划算做管控。
观点3:建议纳入,对此类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交易进行管控;出具投资建议的时候也建议向客户充分提示和披露。
二、问:资管产品在二级市场交易ETF,如果ETF发行人是产品的关联方,这种算关联交易吗?
观点1:算关联交易。
观点2:二级市场不算。
【追问1】: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内控团队都参与哪些流程?比如涉及关联交易的标准化资产投资,会由合规审批吗、审批什么?
观点1:合规无审批事项,建议合规事后检查。
观点2:外规没有规定是合规审批,看公司自己定。
观点3:外规没有限制,主要看管理人自己内控要求。
【询价】
问:投资经理不能进行询价,投顾可以吗?
观点1:之前讨论是询价属于交易,建议交易员做。
观点2:投顾也是投资端,不能做交易的事情。
【追问】:一方为投顾方时,该方投顾投资经理不直接询价,而是由投顾交易员询价?
观点1:理论上,应该由管理人的交易员自己询价。
观点2:但实操中,有的投顾价值就在于询价能力。
【合同变更】
问:有操作过根据备案要求进行合同更新,但不设置临开的吗?变更的条款不涉及退出或者费用,只修改托管人监督穿透的事情,不同意的客户在下一个固定开放期退出即可。
观点1:该方案有很大风险,比如管理人改了投资范围,客户不同意,产品就直接投了,发生亏损将导致纠纷。如果生效时间放在该固定开放期以后,签署风险减小。
观点2:要符合资管合同关于变更的约定。
【资管计划投资范围】
问:固收类资管计划投资的可转债如果可能行使转股权的话,是不是合同投资范围里要写上权益类资产?
观点1:对,要在投资范围里加上股票的,否则不能转股如果投资范围不包括就不能行使。
观点2:要写上,毕竟转股后要承担权益资产的风险收益,而且不写的话也没有投资比例,面临超标的问题。
【追问】:能否不在合同投资范围里写权益类资产,直接在投资限制里写上行使转股权后的比例限制以及几个交易日卖出这种表述呢,投资范围里加上权益类可能会影响到产品评级。
观点1:这种属于“擦边球”,其实实质上相当于增加了投资范围。
观点2:可以写,权益类资产,仅限于可转债转股持有的。
观点3:明确下具体投资限制,例如仅限于转股且多久卖出,且投资比例很低,对产品评级影响也可能再斟酌。尽量避免擦边球。
【员工持股计划】
问:员工持股计划是否还能通过分级产品融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劣后,如果融资的话,对优先级参与方有什么限制和要求。
观点1:这个模式已经被监管否了。
【追问】:看今年还有上市公司发了公告是这个草案。
观点1:个人认为应该是走信托配资,别的应该行不通。
观点2:如果配的话,员工持股计划的属性存疑,整个产品的持有人结构就不是纯员工了,明着配资确实感觉有点奇怪。
【资管的估值核算岗职务兼任】
问:资管的估值核算岗可以兼任债券交易部门的合规岗吗?
观点1: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观点2:不可以,结合债券投资交易内控指引第七和八条。债券投资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应当专人负责、相互监督,禁止岗位兼任或者混合操作。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构建完善的债券投资交易内部控制体系,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后台部门应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
【追问1】:按照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是可以的?还是说归属交易执行?
观点:交易执行归属于业务支持岗,风险控制属于业务监督管理岗位,业务支持岗和业务监督管理岗不能兼任。
【追问2】:交易执行还是指下单的吗?
观点1:应该就是指投资交易人员。
观点2:资管产品的估值核算和债券内控指引里的清算交收,是否也能理解为不完全等同,资管产品中一般约定由托管人负责办理清算交收,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管理人并不直接办理。
第
2
章
其他相关问题
【人员公示】
问: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本公司及相关行业协会网站对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及从业人员信息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实施后,现在私募资管从业人员公示对于从业资格的要求是证券从业资格,还是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观点1:安全的做法是均公示。看过很多家官网“私募从业人员公示”版块是把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都列出来了的。
观点2:新规施行前入职的,1年过渡期;施行后入职的,没有基金从业资格不能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观点3:ZJ协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里没有给明确的过渡期,其实严格点,入职时没有基金从业资格的,就不应该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观点4:没有基金从业资格不能展业,只能做一些辅助工作。取得资格后,再公示。
【资管产品要素标准实施效果评估】
问:大家是否已收到《关于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 第2部分: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是否已开始申报?
观点1:已收到。暂未申报。
【外规自然日、工作日、调休日】
问: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的“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是指5个自然日,还是5个工作日?
观点:自然日。
【追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提到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备要求,如遇上假期调休,调休后的周六日是否为计算在这里的五个工作日内?
观点1:不计算在内。合同里一般会约定工作日指交易所交易日,调休后周六日并非交易所交易日,所以不计算在内。
观点2:计算在内。ZJ协、ZJ不调休,外规里的“工作日”是就监管部门而言的,一般要工作日,不是“交易日”。
观点3:可以参考最高院的批复,调休日不计算在内。
【资管子公司】
问:资管子公司是否适用《关于开展上海地区证券分支机构2022年自律规范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观点1:不算。和同业公会沟通过。
观点2:不适用。这个每年都有,底稿应该是针对经纪、代销、投顾的,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适用。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理解】
问:《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及上述主体管理的产品均应当通过证监会认可或ZJ协备案的证券公司交易商进行场外期权交易。这一条是理解为资管产品只能和通过备案的证券公司交易商进行场外期权交易,不能和期货风险子公司进行交易,还是理解为如果资管产品要以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对手,其必须是通过ZJ协备案的,但和期货风险子公司作为交易对手不受限制?
观点:前者,按照后者理解漏洞就太大了,很可能导致上述规则约束无效。
【母子公司间私募定增业务划分】
问:目前母子公司的私募定增业务,各家都是怎么切分,避免同业竞争的?
观点:《持续推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20年第2期+总第56期),供参考。
【非上市公司在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时,能否约定在发行人不能偿付时债转股】
问:非上市公司在交易所发行债券,在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时,能否约定在发行人不能偿付时债转股?
观点:一般无法这样约定,如果以债券出现风险事件(例如发行人无法对付)前提的“债转股”写到债券发行文件中,想想都可能有以下问题:
1.债券可能面临发行障碍
带有转股性质的债券 证监体系内有明确的 可交债 与 可转债,转股条款是这类券的一种含权属性的体现,且有专门的转股条件和价格的条款。而这种债转股等于事先把债转股作为风险处置措施进行约定,可能在债券发行时遇到障碍。
2.这种转股缺乏实操意义,且通常并不利于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发行人都出风险了,还跑去变成发行人股东或者将债券资产变成其他股权资产,对资产风险化解意义本就不大。且转多少,怎么转等,此外,这种也可能面临“以物抵债”的法律问题。
3.可能增加债券持有人的合规成本。一般债券持有人都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持有债券资产的认定都有严格的会计分类,出风险后还有相应的风险金计提规则。这种风险债转股的设计,一定程度增加了金融机构风险资产的合规要求。
以上意见供参考。
【破产管理人资管】
问:除了ZJ,还有其他取得破产管理人资管的券商吗?可以对接投行和那些业务?
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比如,北京高院2018年就公布了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
【推荐项目中介服务费】
问: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推荐项目,可以收中介服务费吗?
观点1:证券公司应该不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不允许证券公司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客户招揽等(项目介绍应该在此列)。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没研究过。
观点2:严格说的话这种非牌照类业务收入应该不行。除非是牌照明确的,比如A券商承销B券商的债,A券商代销B券商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产权登记表】
问:“证券公司产权登记表”这是一个什么?有什么作用?
观点:只听过国有产权登记表。
【证券投顾出具的投资建议】
问:证券投顾出具的投资建议能包括“银行间市场债券”?《投顾暂行规定》规定的是“证券及证券相关衍生品”,《证券法》规定的是证券是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只包括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
观点1:包括。
观点2:可以,但好像找法律依据的话,只限于证券。实操中也不会因为这个处罚。但一定要找法律依据的话,只限于证券,没扩展到其他。
观点4:JG也会挂一漏万,局限于当时的环境,不能穷举。
观点5:可以参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以下简称“自营”)、资产管理(含私募与公募基金,以下简称“资管”)、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顾”)等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以下简称“债券投资交易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的投资交易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所称债券投资交易为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符合规定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
相关规定:
1.《证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关于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第2部分: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 】
问:有收到“关于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第2部分: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的吗?是否开始申报?
观点1:有收到。
观点2:收到,未申报。
【追问】:是从销售资管产品的角度还是从管理人的角度来评估呢?经纪柜台和资管直销要分别评估吗?
观点1:管理人销售角度,自销。
观点2:通知有评估维度细项的,涉及客户维度评估的,可以涵盖代销和直销。
【企业递延绩效工资的投资管理】
问:关于企业递延绩效工资的投资管理,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观点:没有,公司可以自己建制度。
【QDII资管业务设置】
问:券商QDII资管业务,是放在资管部内,还是公司单独的一级部门(例如国际业务部)?
观点1:QD业务集中统一于资产管理部。
观点2:外规上没有绝对禁止,实操中也有两个甚至四个一级部门开展资管业务/投行业务的。但不好管理,后台的内控管理难度将增加,本质上有点事业部的感觉。
观点3:A券商是资管和国际业务都是子公司,QD在资管子;B券商在资管;C券商资管子公司里的一级部门,D券商在资管部管理;E券商形式上在资管部,有国际部作为资管部的二级部门,有海外子公司但没有国际部。
【Z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GD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讨论】
问:“Z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GD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之所以没认定为刚兑,是因为时间早(2016),当时变相刚兑没禁得这么严吗?
观点1:时八条底线里应该禁止刚兑了。这个案例涉及变相刚兑。
观点2:这个交易是2016年4月做的,而且是银行理财投的,不涉及刚兑这些。
【追问1】:如果案子发生在现在,根据资管新规,涉及刚兑吗?
观点:这个案子差补的主体不是管理人,所以不认定为刚兑。这个案例是“”差补的法律性质以及和担保的关系”的挺好的案例。
【追问2】:差补主体不是管理人,案例中法院也据此不认定为刚兑。这样是不是就可能通过关联方实现刚兑目的?还看过,投资未上市股权未能退出,临到期签定转让协议,委托人按每单位净值为1转让给管理人的,也认定为转让而非刚兑。不知道法院是不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才那么认定的,以及证监会跟法院态度一致吗?
观点:如果这个差补人是管理人的关联方,有案例认为是刚兑。
【案例讨论】
某券商“固收+”资管产品案例讨论
观点1:投资者教育任重道远。
观点2:产品本固收+权益,20%股票仓位,如果票不够分散,近期股票行情可能也会影响净值很多。某只债券踩雷的可能性更大,可能是因为债爆雷了
观点3:某些自媒体不客观施压,专翻负面信息,等公关。券商需要做好舆情管理。
观点4:销售有硬伤,个别营销人员的风险很难控制,宣传材料也问题挺大,预期收益、稳健收益、双保险的表述都不行。稳健收益只能是力争、争取。保险容易联想到保本,保障没区别。
观点5:固收+产品,止损线与实际清仓线差距太多,从预警线就应该降仓位了,可能来不及,也有可能想赌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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